前言art-0-1
art-0-1 株式会社和心(以下称“本公司”)就本公司所提供之 AI 信息披露平台“IDAEO”(以下称“本服务”)之个人资料处理,订定本隐私权政策(以下称“本政策”)。本服务系供利用者将其自身事业之事实信息,以 AI 系统得以正确读取并引用之形式予以结构化、公开及维持之平台。本政策以同一份文件,同时作为日本国个人情报保护法(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称“日本个资法”)所要求之公表事项,及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台湾个资法”)第8條所要求之告知事项。
规范个人资料处理之政策。以日文版为正文。
art-0-1 株式会社和心(以下称“本公司”)就本公司所提供之 AI 信息披露平台“IDAEO”(以下称“本服务”)之个人资料处理,订定本隐私权政策(以下称“本政策”)。本服务系供利用者将其自身事业之事实信息,以 AI 系统得以正确读取并引用之形式予以结构化、公开及维持之平台。本政策以同一份文件,同时作为日本国个人情报保护法(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称“日本个资法”)所要求之公表事项,及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台湾个资法”)第8條所要求之告知事项。
art-1-1 本方针适用于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务而处理之全部个人资料。本服务之利用者限于事业者,惟本方针适用于全部当事人,包括利用者之董监事、受雇人及其他个人,以及本公司依第2條第3項取得其资料之事业所负责人及其他个人。
art-1-2 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非公务机关如下。商号:株式会社和心/法人番号:8011401020677/所在地:〒107-0061 東京都港区北青山一丁目3番1号 アールキューブ青山3階/代表人姓名:代表董事 竹の内 馨/个人资料询问及申诉窗口:idaeo@idaeo.ai。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非公务机关名称)。
art-1-3 关于身为日本法人之本公司处理“仅居住于日本国外之当事人”个人资料时,日本个资法是否适用,本公司尚未查得官方明文见解。本公司无论该适用与否,均依本方针所载方式处理。
art-1-4 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定告知事项与本方针条号之对应,列于附表 1。
art-2-1 自利用者直接蒐集之资料:公司或事业所名称、联络人姓名、部门及职称、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账单地址、登入识别码及认证信息、询问及客户回报之内容。上述资料系经申请画面或其他书面(含电磁纪录)蒐集,故本公司于蒐集前即明示利用目的(日本个资法第21条第2項)。
art-2-2 利用者提供给本公司之第三人资料:利用者上传或输入于本服务之素材、原稿、图像等所含第三人(利用者之客户、病人、求职者、受雇人等)之个人资料。本公司系以“利用者已对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取得同意及其他程序”为前提而处理之。利用者以公开为目的而提供至本服务之信息(含董监事、受雇人之姓名、职称、资格、实绩等),以依服务条款第6條第4項予以公开为前提,本公司将予以公开,并容许搜索引擎及生成式 AI 取得之。利用者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日本个资法之要配慮個人情報,及台湾个资法第6條第1項所定个人资料(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提供至本服务。
art-2-3 自公开来源蒐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资料:事业所名称、所在地、电话号码、网站、负责人或责任人姓名、政府开放资料所含之事业所识别码及其他已公开之事业所信息。依台湾个资法第9條,本公司于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告知个人资料来源及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项;依同條第3項,该告知得于首次对当事人为利用时并同为之。使用政府开放资料时,本公司依“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表示显名声明。来源清单列于https://idaeo.ai/legal/sources。
art-2-4 自动蒐集之资料:经 cookie 及类似技术传送之识别码、IP 地址、浏览器及设备类型、来源网址、浏览页面、操作时间、访问记录。其处理方式依第9条。
art-3-1 本公司就所蒐集之个人资料,为下列目的而利用:①提供本服务、建立及管理账号、确认联络人身分。②收费、付款及收款相关事务与逾期管理。③于代理支付及利用者管理所必要之范围内,由经销商(パートナー)代为转接处理。④处理询问、客户回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之请求。⑤计算可见度指标并向利用者提供报告及可视化成果物。⑥制作生成内容并依利用者指示公开。⑦依利用者指示将事实信息结构化、公开并维持(第11條);暨仅就第2條第3項之资料,于公开之事业所信息页面呈现已公开信息之汇整(第12條)。⑧改善本服务质量、调查缺陷及统计分析(以无从识别特定个人之形式为之)。⑨提供本服务相关之案内及以电子邮件提供信息。⑩履行法令义务、处理争议及防止不正利用。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蒐集之目的)。
art-3-2 依台湾个资法之特定目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代号如下:040 行銷/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art-3-3 所处理个人资料之类别,依同表所定代号如下: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38 職業。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个人资料之类别)。
art-3-4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如下。期间=第8條所定保存期间。地区=第6條第1項一览表所列之国家或地区。对象=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提供对象及受托者。方式=以电子方式处理、储存、阅览、传输、公开及呈现(公开之范围及公开对象依第11條)。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4款。
art-3-5 当事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时,不提供之影响如下:未提供第2條第1項之资料者,本公司无法开立账号、收取费用及提供本服务。第2條第4項之资料中,非为提供本服务所真正必要者,纵未提供,仍可使用本服务之基本功能,惟部分功能可能无法使用。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6款。
art-3-6 本公司变更利用目的时,不超出与变更前利用目的具有合理关联之范围(日本个资法第17条第2項);逾越该范围之变更,应事前取得当事人同意。依台湾个资法第20條第1項,本公司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
art-3-7 就第3條第1項⑨之案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本公司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本公司于首次行销时提供拒绝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台湾个资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
art-4-1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本公司不会于未取得当事人事前同意之情况下,将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人:①依法令规定者。②为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要,且难以取得当事人同意者。③因第5條所定委托而提供者。④因合并或其他事由之事业承继而提供者。
art-4-2 对经销商(パートナー)之提供:本公司为利用者之申办、代理支付及利用者管理,向经销商提供利用者之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契约内容及请款状况。上开提供中,经销商以自己之判断处理该资料之范围,构成日本个资法第27条之第三者提供。本公司就此提供,于申办时事前取得当事人同意。经销商位于日本国外时,并同适用第6條。
art-4-3 本公司不进行日本个资法第27条第2項所定以退出(opt-out)方式为之第三者提供。
art-4-4 将依第2條第3項取得之资料,以已公开信息之汇整形式呈现于公开之事业所信息页面,就其中属个人资料之部分,构成台湾个资法第20條第1項之利用。该呈现系已公开信息之汇整,并非本公司对利用者或事业所之评比。对该呈现之异议、更正及删除程序,依第12條。
art-5-1 本公司于达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范围内,得将个人资料之处理委托外部。受托者类型为:①云端基础设施提供者、②支付代收付业者、③邮件发送及客服工具提供者、④生成式 AI 及其他外部 API 提供者、⑤经销商(于本公司指示范围内办理利用者管理及代理支付事务者)。受托者名称及所在国家如附表 2 所列(云端基础设施:Cloudflare, Inc.(美国)、Amazon Web Services, Inc.(美国;数据保存于日本区域)/支付代收付:Stripe, Inc.(美国)/邮件:Google LLC(美国)/生成式 AI 及外部 API:OpenAI, L.L.C.(美国)、Google LLC(美国)、Anthropic, PBC(美国)/经销商:位于台湾之本公司代理商及销售商)。
art-5-2 本公司与受托者缔结包含下列事项之契约,并为适当之监督(台湾个资法施行细则第8條第2項):①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②受託者就同細則第12條第2項採取之措施。③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④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⑤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⑥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art-5-3 本公司就前項之监督,应定期确认受托者执行之状况,并将确认结果记录之(台湾个资法施行细则第8條第3項)。
art-5-4 本公司受其他事业者委托处理个人资料时,仅得于委托机关指示之范围内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本公司认委托机关之指示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他个人资料保护法律或其法规命令者,应立即通知委托机关(台湾个资法施行细则第8條第4項)。
art-5-5 本公司究属台湾个资法施行细则第8條之“委託機關”或“受託者”(后者情形下,经销商为複委託之受託者),得因契约类型而异。本公司无论何种定性,均采行前各项之措施。
art-5-6 依日本个资法第25条,本公司对受托者为必要且适当之监督,以确保个人资料之安全管理。受托者位于外国时,并同适用第6條。
art-6-1 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之国外第三人及其所在国家,列于本條后之“附表 2:移转对象一览”。该表并兼作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地區”及“對象”之揭露。
art-6-2 台湾不在日本个资法第28条第1項所称、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指定之“具有与我国同等水准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之外国”名单内(经指定者仅欧洲经济区及英国)。因此,就向位于台湾之经销商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采下列措施之一:①事前取得当事人同意其向国外第三人提供。②与该第三人之间建立体制整备。本公司采行者为②之体制整备路线。本公司与位于台湾之经销商之间缔结包含第5條第2項所定事项之契约,并至少每年 1 次确认其实施状况。此外,不妨碍于申办时取得①之同意。
art-6-3 欲取得前項①之同意时,本公司于事前向当事人提供:(a) 该外国之名称、(b) 以适当合理方法所取得之该外国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之信息、(c) 该第三人所采个人资料保护措施之信息(日本个资法第28条第2項、同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2項)。无法特定国名者,提供该情形及其理由;无法提供第三人措施信息者,提供该情形及其理由(同规则第17条第3項及第4項)。
art-6-4 采第2項②体制整备路线时,本公司与该第三人之间,以适当合理之方法,建立可确保实施符合日本个资法第4章第2節规定意旨措施之体制(同法施行规则第16条第1号)。此情形下,本公司定期确认该第三人相当措施之实施状况,发生障碍时采必要且适当之措施,难以确保相当措施继续实施时,停止提供个人资料(同规则第18条第1項)。并依当事人之请求,提供体制整备之方法、相当措施之概要、确认之频率及方法、该外国之名称、该外国制度之有无及概要、障碍之有无及概要,以及本公司所采措施之概要(同规则第18条第3項)。
art-6-5 云端服务之利用:营运服务器之国外事业者,依契约条款不处理储存于该服务器之个人资料,且本公司已为适当之访问控制者,该储存不构成“向国外第三人提供”。惟此情形下,本公司仍应于掌握该外国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等后,采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第7條第6項)。此一处理仅限于该外国事业者不处理个人资料之情形,于经销商实际阅览个人资料之情形不得援用。
art-6-6 依台湾个资法第21條,主管机关于一定情形得限制非公务机关为个人资料之国际传输。本公司于本方针作成时点,尚未查得依该條限制传输至日本之现行有效公告;未查得并不表示该限制不存在或无风险。另,勞動部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0319A 號公告依同條第3款,限制人力仲介业(依就业服务法第34條许可设立之私立就业服务机构等)将当事人个人资料国际传输至大陆地区;该公告之规范对象为上开机构,不含本公司。经本公司盘点,本服务之资料、CDN、备份及外部 API 均不位于大陆地区(参照附表 2)。
art-7-1 本公司就所处理之个人资料,采取防止泄漏、灭失或毁损及其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适当之措施(日本个资法第23条)。于台湾个资法下,本公司亦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art-7-2 组织性安全管理措施:以代表董事为个人资料处理之责任者,订定处理规程,并每年 1 次以上查核处理状况。应记载之框架为:个人资料处理责任者之设置、处理规程之订定、处理状况之查核与稽核体制。
art-7-3 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对处理个人资料之受雇人及受托者课予保密义务,并定期实施教育训练。应记载之框架为:对受雇人之教育训练及保密义务之课予。
art-7-4 实体安全管理措施:个人资料保存于设有访问控制之云端基础设施,本公司之设备强制实施加密及屏幕锁定,并限制记录媒体之携出。应记载之框架为:设备及记录媒体之管理,及携出时之防漏措施。
art-7-5 技术性安全管理措施:依角色授予访问权限、多因素认证、通信之 TLS 加密、保存数据之加密、访问日志之记录,及监控外部不当访问。应记载之框架为:访问控制、访问者之识别与认证、通信加密,及防止外部不当访问。
art-7-6 外部环境之掌握:本公司于外国处理个人资料时,先掌握该外国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等,再采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适当之措施。该等外国之名称列于附表 2。
art-7-7 发生个人资料泄漏等情事时,本公司通知当事人;符合法令所定通报范围者,向主管机关通报。本公司采行即时有效之应变措施,并保存记载相关事实、影响及已采取因应措施之纪录。
art-8-1 本公司仅于达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期间内保存个人资料,该期间经过后即删除,或加工为无从识别特定个人之形式。各类资料之保存期间为〔要確認:情報の種類ごとの具体的保存日数〕。
art-8-2 利用者终止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于90 日内,自本公司系统删除该利用者提供至本服务之个人资料。但①法令规定应保存者,或②利用者与本公司另以书面约定者,得逾该期间保存。
art-8-3 依台湾个资法第11條第3項,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届满时,本公司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但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须,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art-8-4 有法令上保存义务者,不论前三项规定,依该义务所定期间保存。适用之保存义务为:依法人税法及电子账簿保存法保存账簿文件及电子交易数据(7 年)、依就業服務法第41條保存委托者资料(2 个月),及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之法令所定之保存义务。另,就業服務法第41條就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课予保存委托者资料2个月之义务;本公司之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该條之求才广告,列为文末第③節之争点。
art-9-1 本服务使用 cookie 及类似技术,其目的为:①维持登入状态及其他为提供本服务所真正必要之处理、②统计掌握使用状况并改善质量、③衡量广告成效。
art-9-2 当事人得经由浏览器设定拒绝接受 cookie;此情形下,本服务之部分功能可能无法使用。
art-9-3 外部传送之公表:本服务中以供不特定利用者阅览信息为目的之部分(公开之事业所信息页面、排名等呈现页面及公开文章),依電気通信事業法第27条の12,本公司就每一情報送信指令通信,公表:①将被传送之利用者相关信息之内容、②以该信息传送目的地之电信设备处理该信息者之姓名或名称、③该信息之利用目的。公表内容列于“外部送信に関する公表”页面(/legal/external-transmission)。依同法施行规则第22条の2の28第1項第1号,该公表以日文为之。
art-9-4 本方针与前項公表页面互相参照,任一者之内容均不替代另一者。
art-10-1 依日本个资法,当事人得请求告知保有个人资料之利用目的、请求开示(含第三人提供纪录之开示)、请求更正、增补或删除其内容、请求停止利用或销毁,以及请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本條所称“开示”,系指对当事人之请求所为保有个人资料之开示,与第11條所定本服务之信息披露(公开)不同。
art-10-2 依台湾个资法第3條,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享有下列权利,且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查詢或請求閱覽。②請求製給複製本。③請求補充或更正。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⑤請求刪除。本項对应台湾个资法第8條第1項第5款。
art-10-3 行使方式:请寄送至idaeo@idaeo.ai,并载明请求内容、足以确认本人身分之资料及联络方式。本公司于确认为本人或其代理人后处理。
art-10-4 回复期限(台湾个资法第13條):就第2項①②之请求,本公司应于15日内为准驳之决定,必要时得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15日,并应将其原因以书面通知请求人。就第2項③④⑤之请求,应于30日内为准驳之决定,必要时得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30日,并应将其原因以书面通知请求人。
art-10-5 费用:就查询、阅览或制给复制本,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台湾个资法第14條)。手续费为免费。但就制给复制本,得请求邮寄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art-10-6 不予准许之情形:有法令所定事由者,本公司得叙明理由不予准许。台湾个资法第10條就查询、阅览及制给复制本,定有例外: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art-10-7 申诉窗口为〔要確認:苦情の申出先(第1条第2項の窓口と異なる場合)〕。本公司是否为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之对象事业者,为〔要確認:認定個人情報保護団体の対象事業者であるか否か〕。
art-11-1 本服务系供利用者将其自身事业之事实信息,以 AI 系统得以正确读取并引用之形式予以结构化、公开及维持之平台。因此,利用者输入或提供予本服务之信息中,属本條第2項所列者,系以公开为前提而处理。本條就该等信息含有个人资料之情形,规定公开之范围、公开对象,以及更正与停止公开(以下称“撤下”)之程序。利用者就其所公开信息之真实性、正确性及更新之义务,暨更正与撤下请求之规定,置于利用規約(服务条款)第7条及第8条,本條与之指向同一程序,并非另设一套程序。
art-11-2 依利用者指示而公开之信息如下:①事业所之名称、所在地、联络方式、营业时间及其他关于所在与联络之事实信息。②所提供役务或商品之内容、经营领域及其他关于事业内容之事实信息。③资格、许可、登记字号及其他公示性表示中,经利用者作为公开对象输入者。④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承办人之姓名及职称中,经利用者作为公开对象输入者。⑤利用者上传至本服务之图像及其他素材中,经利用者指定为公开对象者。⑥基于前各款信息所制作之生成内容中,经利用者核可公开者。⑦将前各款信息结构化为机器可读格式之资料。
art-11-3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①登录用之识别码及认证信息。②账单地址及其他关于付款与费用之信息。③询问及客户回报之内容。④第2條第1項之信息中,利用者未作为公开对象输入者。⑤第2條第4項之信息。本公司就该等信息,仅于第3條所定利用目的之范围内处理。
art-11-4 本條第2項信息之公开对象如下:①本服务之公开页面(事业所信息页面、文章页面及排名等呈现页面)。②本公司所营运之网站中刊载该等信息者,其清单列于〔要確認:公開先ドメインの一覧〕。③撷取前二款页面之搜寻引擎、AI 爬虫及其他自动处理程式。④经由前款取得信息之 AI 平台及其他第三人。本公司不会逾越②所列范围主动传送该等信息;惟①及②之页面,依其性质,系置于不特定人及自动处理程式均得撷取之状态。
art-11-5 已公开之信息,可能由前項第3款及第4款之第三人复制于其快取、索引、数据集、训练用数据及其他纪录之中。本公司与该等第三人间并无指挥监督关系;纵本公司已停止公开,本公司亦无法保证得请求删除残留于第三人处之复本,或使 AI 平台停止于其回答中引用。利用者及当事人应于理解此点后,始为公开之指示。
art-11-6 利用者得随时经由本服务之管理介面,就本條第2項之信息为更正或撤下。无法经由管理介面为之者,利用者及当事人得向idaeo@idaeo.ai请求更正或撤下。就与本公司无契约关系之事业所相关信息之异议、更正及删除程序,规定于第12條。
art-11-7 本公司于受领前項请求后〔要確認:訂正・取下げ請求の受領確認までの期限(営業日数)〕内确认受领,并于〔要確認:訂正・取下げの完了期限〕内处理完毕。撤下时本公司所采取之措施为:①自本公司公开页面删除该等信息。②自 sitemap 及结构化数据中移除。③〔要確認:検索エンジン及び AI クローラーに対する再取得要請の可否及び方法〕。适用台湾个资法第13條期限之请求,优先适用该條之期限。第10條所定当事人权利之行使,无须经由本條程序即得为之。
art-11-8 本公司就利用者指示公开之信息,其真实性、正确性及即时性,不自行查证。本公司就利用者于该等信息中所表示之资格、许可及其他要件,是否为利用者所具备,亦不查证。利用者于已公开之信息不再为事实或变为不正确时,负迟滞无间予以更正或撤下之义务(利用規約(服务条款)第7条及第8条)。受第三人提出更正申请时之处理,准用第12條第4項及第7項。
art-11-9 契约终止时,本公司依第8條第2項删除利用者之个人资料。已公开内容之处理,区分如下:①事业信息(关于法人之事实信息——事业所名称、所在地、营业项目、役务内容及已公开文章之本文),依利用規約(服务条款),于契约终止后仍得继续刊载。②属个人资料者(自然人姓名及个人联络方式),不在前款继续刊载授权之范围内,依本政策删除,或加工至无从识别特定个人之形式。③前款之处理方法,为删除、部分遮蔽、置换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何种方法,由本公司依个别情形选择。④法令定有保存义务者,依该法令。①之继续刊载与②之处理无法并存时,以②优先。于此情形,原依①得继续刊载之事业信息,亦可能随②之处理一并被删除。利用者于契约终止之际,得请求撤下。
art-12-1 本公司于本服务中,可能自公开来源取得并呈现与本公司无契约关系之事业所相关信息。
art-12-2 本公司并未查证该等事业所之资格、许可或登记之有无。所呈现之可见度指标系本公司以自有方法计算之推估值,本公司不保证其正确性。
art-12-3 当事人(事业所负责人或其他个人)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呈现、更正或删除。受理方式为寄送电子邮件至idaeo@idaeo.ai。
art-12-4 台湾个资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允许就“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为蒐集或处理,惟附有但书:“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依同條第2項,本公司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该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art-12-5 处理期限及结果通知:本公司于收受请求后5 个营业日内确认收受,并于30 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请求人。属适用台湾个资法第13條期限之请求者,优先适用该條期限。
art-12-6 本公司记录请求之收受日、请求内容、处理经过及结果,并保存 3 年。
art-12-7 就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权利侵害之申告,亦准用前各项处理。受理窗口为idaeo@idaeo.ai。本公司得将所受申告内容转送提供该信息之人。
art-13-1 本公司得修订本方针。为重大变更时,本公司于生效日30日前,于本服务上公告其内容及生效日。
art-13-2 就已缔结付费契约之利用者,修订后之本方针自其次一契约更新日起适用。
art-13-3 为因应法令修正之形式性变更,及对利用者无不利益之变更,得不依前二项,自公告时起生效。
art-13-4 版本同步:本方针以日文版为正本。修订须经①日文版之修订、②繁体中文版、简体中文版及英文版之同步翻译、③四语逐条对账三个阶段,方成立为一个版本。尚未完成同步之语言版本,标示“更新中”。条号、条次及锚点一律以日文版为准,译本不得增删或合并条次。
art-14-1 本方针以日本法为准据法。
art-14-2 关于本方针之争议,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art-14-3 本方针各语言版本之间如有歧异,应优先适用本方针原始语言版本。日文版以外之语言版本为参考译本。
art-14-4 本方针未规定之事项,依利用規約(服务条款)及サブスクリプション規約(订阅条款)之规定。料金相关事项规定于订阅条款;服务内容、责任限制及终止相关事项规定于服务条款。
art-15-1 附表 1:台湾个资法第8条第1项告知事项与本方针条项之对照。台湾个资法第8条第1项各款所定之告知事项,记载于本方针下列条项:(1) 第1款(非公务机关名称):第1条第2项。(2) 第2款(搜集之目的):第3条第1项及第2项。(3) 第3款(个人资料之类别):第2条第1项至第4项及第3条第3项。(4) 第4款(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期间见第8条、地区及对象见第6条第1项及附表 2、方式见第3条第4项、公开之范围及对象见第11条第2项至第5项。(5) 第5款(当事人依第3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第10条第2项至第6项。(6) 第6款(当事人得自由选择提供个人资料时,不提供将对其权益之影响):第3条第5项。(7) 同法第9条第1项(间接搜集时应告知个人资料来源):第2条第3项。
art-15-2 附表 2:移转对象一览(第6条第1项及第7条第6项所引用)。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或委托其处理之国外第三人、其所在国家、提供之资料及定性如下:(1) 云端基础设施:Cloudflare, Inc.(美国)及 Amazon Web Services, Inc.(美国;资料储存于日本区域)。提供之资料:本服务所处理之个人资料全部。定性:委托(第6条第5项)。(2) 金流代收付:Stripe, Inc.(美国)。提供之资料:承办人姓名、电子邮件、帐务资讯及付款相关资讯。定性:委托。(3) 邮件发送及客服:Google LLC(美国)。提供之资料:联络资讯及询问内容。定性:委托。(4) 生成式 AI 及其他外部 API:OpenAI, L.L.C.(美国)、Google LLC(美国)及 Anthropic, PBC(美国)。提供之资料:用于产生生成内容之输入资讯。定性:委托。(5) 经销商及代理商:位于台湾之本公司代理商及销售商。提供之资料:第4条第2项所列之使用者资讯。定性:第三人提供及/或委托(第4条第2项及第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