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art-0-1
art-0-1 株式会社和心(以下稱「本公司」)就本公司所提供之 AI 資訊揭露平台「IDAEO」(以下稱「本服務」)之個人資料處理,訂定本隱私權政策(以下稱「本政策」)。本服務係供利用者將其自身事業之事實資訊,以 AI 系統得以正確讀取並引用之形式予以結構化、公開及維持之平台。本政策以同一份文件,同時作為日本國個人情報保護法(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稱「日本個資法」)所要求之公表事項,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第8條所要求之告知事項。
規範個人資料處理之政策。以日文版為正文。
art-0-1 株式会社和心(以下稱「本公司」)就本公司所提供之 AI 資訊揭露平台「IDAEO」(以下稱「本服務」)之個人資料處理,訂定本隱私權政策(以下稱「本政策」)。本服務係供利用者將其自身事業之事實資訊,以 AI 系統得以正確讀取並引用之形式予以結構化、公開及維持之平台。本政策以同一份文件,同時作為日本國個人情報保護法(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稱「日本個資法」)所要求之公表事項,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台灣個資法」)第8條所要求之告知事項。
art-1-1 本方針適用於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務而處理之全部個人資料。本服務之利用者限於事業者,惟本方針適用於全部當事人,包括利用者之董監事、受僱人及其他個人,以及本公司依第2條第3項取得其資料之事業所負責人及其他個人。
art-1-2 處理個人資料之事業者如下。商號:株式会社和心/法人番號:8011401020677/所在地:〒107-0061 東京都港区北青山一丁目3番1号 アールキューブ青山3階/代表人姓名:代表取締役 竹の内 馨/個人資料詢問及申訴窗口:idaeo@idaeo.ai。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非公務機關名稱)。
art-1-3 關於身為日本法人之本公司處理「僅居住於日本國外之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日本個資法是否適用,本公司尚未查得官方明文見解。本公司無論該適用與否,均依本方針所載方式處理。
art-1-4 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定告知事項與本方針條號之對應,列於附表 1。
art-2-1 自利用者直接蒐集之資料:公司或事業所名稱、聯絡人姓名、部門及職稱、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帳單地址、登入識別碼及認證資訊、詢問及客戶回報之內容。上述資料係經申請畫面或其他書面(含電磁紀錄)蒐集,故本公司於蒐集前即明示利用目的(日本個資法第21条第2項)。
art-2-2 利用者提供給本公司之第三人資料:利用者上傳或輸入於本服務之素材、原稿、圖像等所含第三人(利用者之客戶、病人、求職者、受僱人等)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係以「利用者已對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取得同意及其他程序」為前提而處理之。利用者以公開為目的提供至本服務之資訊(含董監事、受僱人之姓名、職稱、資格、實績等),以依利用規約第6條第4項公開為前提,本公司予以公開,並容許搜尋引擎及生成式 AI 取得之。利用者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日本個資法之要配慮個人情報,及台灣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定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提供至本服務。
art-2-3 自公開來源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資料:事業所名稱、所在地、電話號碼、網站、負責人或責任人姓名、政府開放資料所含之事業所識別碼及其他已公開之事業所資訊。依台灣個資法第9條,本公司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依同條第3項,該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使用政府開放資料時,本公司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表示顯名聲明。來源清單列於 https://idaeo.ai/legal/sources。
art-2-4 自動蒐集之資料:經 cookie 及類似技術傳送之識別碼、IP 位址、瀏覽器及裝置類型、來源網址、瀏覽頁面、操作時間、存取紀錄。其處理方式依第9條。
art-3-1 本公司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下列目的而利用:①提供本服務、建立及管理帳號、確認聯絡人身分。②收費、付款及收款相關事務與逾期管理。③於代理支付及利用者管理所必要之範圍內,由經銷商(パートナー)代為轉接處理。④處理詢問、客戶回報及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請求。⑤計算可見度指標並向利用者提供報告及視覺化成果物。⑥製作生成內容並依利用者指示公開。⑦依利用者指示將事實資訊結構化、公開並維持(第11條);暨僅就第2條第3項之資料,於公開之事業所資訊頁面呈現已公開資訊之彙整(第12條)。⑧改善本服務品質、調查缺陷及統計分析(以無從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為之)。⑨提供本服務相關之案內及以電子郵件提供資訊。⑩履行法令義務、處理爭議及防止不正利用。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蒐集之目的)。
art-3-2 依台灣個資法之特定目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代號如下:040 行銷/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art-3-3 所處理個人資料之類別,依同表所定代號如下: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38 職業。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個人資料之類別)。
art-3-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如下。期間=第8條所定保存期間。地區=第6條第1項一覽表所列之國家或地區。對象=第4條及第5條所列之提供對象及受託者。方式=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閱覽、傳輸、公開及呈現(公開之範圍及公開對象依第11條)。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4款。
art-3-5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之影響如下:未提供第2條第1項之資料者,本公司無法開立帳號、收取費用及提供本服務。第2條第4項之資料中,非為提供本服務所真正必要者,縱未提供,仍可使用本服務之基本功能,惟部分功能可能無法使用。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6款。
art-3-6 本公司變更利用目的時,不超出與變更前利用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日本個資法第17条第2項);逾越該範圍之變更,應事前取得當事人同意。依台灣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公司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
art-3-7 就第3條第1項⑨之案內,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於首次行銷時提供拒絕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台灣個資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
art-4-1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本公司不會於未取得當事人事前同意之情況下,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①依法令規定者。②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要,且難以取得當事人同意者。③因第5條所定委託而提供者。④因合併或其他事由之事業承繼而提供者。
art-4-2 對經銷商(パートナー)之提供:本公司為利用者之申辦、代理支付及利用者管理,向經銷商提供利用者之公司名稱、聯絡人姓名、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契約內容及請款狀況。上開提供中,經銷商以自己之判斷處理該資料之範圍,構成日本個資法第27条之第三者提供。本公司就此提供,於申辦時事前取得當事人同意。經銷商位於日本國外時,併同適用第6條。
art-4-3 本公司不進行日本個資法第27条第2項所定以退出(opt-out)方式為之第三者提供。
art-4-4 將依第2條第3項取得之資料,以已公開資訊之彙整形式呈現於公開之事業所資訊頁面,就其中屬個人資料之部分,構成台灣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利用。該呈現係已公開資訊之彙整,並非本公司對利用者或事業所之評比。對該呈現之異議、更正及刪除程序,依第12條。
art-5-1 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得將個人資料之處理委託外部。受託者類型為:①雲端基礎設施提供者、②金流代收付業者、③郵件發送及客服工具提供者、④生成式 AI 及其他外部 API 提供者、⑤經銷商(於本公司指示範圍內辦理利用者管理及代理支付事務者)。受託者名稱及所在國家如附表 2 所列(雲端基礎設施:Cloudflare, Inc.(美國)、Amazon Web Services, Inc.(美國;資料儲存於日本區域)/金流代收付:Stripe, Inc.(美國)/郵件:Google LLC(美國)/生成式 AI 及外部 API:OpenAI, L.L.C.(美國)、Google LLC(美國)、Anthropic, PBC(美國)/經銷商:位於台灣之本公司代理商及銷售商)。
art-5-2 本公司與受託者締結包含下列事項之契約,並為適當之監督(台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①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②受託者就同細則第12條第2項採取之措施。③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④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⑤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⑥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art-5-3 本公司就前項之監督,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台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
art-5-4 本公司受其他事業者委託處理個人資料時,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本公司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台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項)。
art-5-5 本公司究屬台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委託機關」或「受託者」(後者情形下,經銷商為複委託之受託者),得因契約類型而異。本公司無論何種定性,均採行前各項之措施。
art-5-6 依日本個資法第25条,本公司對受託者為必要且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受託者位於外國時,併同適用第6條。
art-6-1 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之國外第三人及其所在國家,列於本條後之「附表 2:移轉對象一覽」。該表並兼作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地區」及「對象」之揭露。
art-6-2 台灣不在日本個資法第28条第1項所稱、由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規則指定之「具有與我國同等水準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之外國」名單內(經指定者僅歐洲經濟區及英國)。因此,就向位於台灣之經銷商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採下列措施之一:①事前取得當事人同意其向國外第三人提供。②與該第三人之間建立體制整備。所採行者為②之體制整備路線。本公司與位於台灣之經銷商締結包含第5條第2項事項之契約,並至少每年 1 次確認其實施狀況。此外,不妨礙於申辦時取得①之同意。
art-6-3 欲取得前項①之同意時,本公司於事前向當事人提供:(a) 該外國之名稱、(b) 以適當合理方法所取得之該外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之資訊、(c) 該第三人所採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之資訊(日本個資法第28条第2項、同法施行規則第17条第2項)。無法特定國名者,提供該情形及其理由;無法提供第三人措施資訊者,提供該情形及其理由(同規則第17条第3項及第4項)。
art-6-4 採第2項②體制整備路線時,本公司與該第三人之間,以適當合理之方法,建立可確保實施符合日本個資法第4章第2節規定意旨措施之體制(同法施行規則第16条第1号)。此情形下,本公司定期確認該第三人相當措施之實施狀況,發生障礙時採必要且適當之措施,難以確保相當措施繼續實施時,停止提供個人資料(同規則第18条第1項)。並依當事人之請求,提供體制整備之方法、相當措施之概要、確認之頻率及方法、該外國之名稱、該外國制度之有無及概要、障礙之有無及概要,以及本公司所採措施之概要(同規則第18条第3項)。
art-6-5 雲端服務之利用:營運伺服器之國外事業者,依契約條款不處理儲存於該伺服器之個人資料,且本公司已為適當之存取控制者,該儲存不構成「向國外第三人提供」。惟此情形下,本公司仍應於掌握該外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等後,採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適當之措施(第7條第6項)。此一處理僅限於該外國事業者不處理個人資料之情形,於經銷商實際閱覽個人資料之情形不得援用。
art-6-6 依台灣個資法第21條,主管機關於一定情形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本公司於本方針作成時點,尚未查得依該條限制傳輸至日本之現行有效公告;未查得並不表示該限制不存在或無風險。另,勞動部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0319A 號公告依同條第3款,限制人力仲介業(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該公告之規範對象為上開機構,不含本公司。經本公司盤點,本服務之資料、CDN、備份及外部 API 均不位於大陸地區(參照附表 2)。
art-7-1 本公司就所處理之個人資料,採取防止洩漏、滅失或毀損及其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適當之措施(日本個資法第23条)。於台灣個資法下,本公司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art-7-2 組織性安全管理措施:以代表取締役為個人資料處理責任者,訂定處理規程,並每年 1 次以上查核處理狀況。應記載之框架為:個人資料處理責任者之設置、處理規程之訂定、處理狀況之查核與稽核體制。
art-7-3 人員安全管理措施:對處理個人資料之受僱人及受託者課予保密義務,並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應記載之框架為:對受僱人之教育訓練及保密義務之課予。
art-7-4 實體安全管理措施:個人資料儲存於受存取控制之雲端基礎設施,本公司之終端裝置強制加密及螢幕鎖定,並限制紀錄媒體之攜出。應記載之框架為:設備及紀錄媒體之管理,及攜出時之防漏措施。
art-7-5 技術性安全管理措施:依角色授予存取權限、多因素認證、通訊之 TLS 加密、儲存資料之加密、存取紀錄之記錄,及監控來自外部之不當存取。應記載之框架為:存取控制、存取者之識別與認證、通訊加密,及防止外部不當存取。
art-7-6 外部環境之掌握:本公司於外國處理個人資料時,先掌握該外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等,再採取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適當之措施。該等外國之名稱列於附表 2。
art-7-7 發生個人資料洩漏等情事時,本公司通知當事人;符合法令所定通報範圍者,向主管機關通報。本公司採行即時有效之應變措施,並保存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及已採取因應措施之紀錄。
art-8-1 本公司僅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期間內保存個人資料,該期間經過後即刪除,或加工為無從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各類資料之保存期間為〔要確認:情報の種類ごとの具体的保存日数〕。
art-8-2 利用者終止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於 90 日內,自本公司系統刪除該利用者提供至本服務之個人資料。但①法令規定應保存者,或②利用者與本公司另以書面約定者,得逾該期間保存。
art-8-3 依台灣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公司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art-8-4 有法令上保存義務者,不論前三項規定,依該義務所定期間保存。適用之保存義務為:依法人稅法及電子帳簿保存法之帳簿文件及電子交易資料之保存(7 年)、依就業服務法第41條之委託者資料之保存(2 個月),及其他適用於本公司之法令所定保存義務。另,就業服務法第41條就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課予保存委託者資料2個月之義務;本公司之生成內容是否構成該條之求才廣告,為第③節所列之爭點。
art-9-1 本服務使用 cookie 及類似技術,其目的為:①維持登入狀態及其他為提供本服務所真正必要之處理、②統計掌握使用狀況並改善品質、③衡量廣告成效。
art-9-2 當事人得經由瀏覽器設定拒絕接受 cookie;此情形下,本服務之部分功能可能無法使用。
art-9-3 外部傳送之公表:本服務中以供不特定利用者閱覽資訊為目的之部分(公開之事業所資訊頁面、排名等呈現頁面及公開文章),依電気通信事業法第27条の12,本公司就每一情報送信指令通信,公表:①將被傳送之利用者相關資訊之內容、②以該資訊傳送目的地之電信設備處理該資訊者之姓名或名稱、③該資訊之利用目的。公表內容列於「外部送信に関する公表」頁面(/legal/external-transmission)。依同法施行規則第22条の2の28第1項第1号,該公表以日文為之。
art-9-4 本方針與前項公表頁面互相參照,任一者之內容均不替代另一者。
art-10-1 依日本個資法,當事人得請求告知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請求開示(含第三人提供紀錄之開示)、請求更正、增補或刪除其內容、請求停止利用或銷毀,以及請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本條所稱「開示」,係指對當事人之請求所為保有個人資料之開示,與第11條所定本服務之資訊揭露(公開)不同。
art-10-2 依台灣個資法第3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享有下列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①查詢或請求閱覽。②請求製給複製本。③請求補充或更正。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⑤請求刪除。本項對應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5款。
art-10-3 行使方式:請寄送至 idaeo@idaeo.ai,並載明請求內容、足以確認本人身分之資料及聯絡方式。本公司於確認為本人或其代理人後處理。
art-10-4 回覆期限(台灣個資法第13條):就第2項①②之請求,本公司應於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就第2項③④⑤之請求,應於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art-10-5 費用:就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台灣個資法第14條)。手續費為免費。但就製給複製本,得請求郵資及其他實際費用。
art-10-6 不予准許之情形:有法令所定事由者,本公司得敘明理由不予准許。台灣個資法第10條就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定有例外: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art-10-7 申訴窗口為〔要確認:苦情の申出先(第1条第2項の窓口と異なる場合)〕。本公司是否為認定個人情報保護團體之對象事業者,為〔要確認:認定個人情報保護団体の対象事業者であるか否か〕。
art-11-1 本服務係供利用者將其自身事業之事實資訊,以 AI 系統得以正確讀取並引用之形式予以結構化、公開及維持之平台。因此,利用者輸入或提供予本服務之資訊中,屬本條第2項所列者,係以公開為前提而處理。本條就該等資訊含有個人資料之情形,規定公開之範圍、公開對象,以及更正與停止公開(以下稱「撤下」)之程序。利用者就其所公開資訊之真實性、正確性及更新之義務,暨更正與撤下請求之規定,置於利用規約(服務條款)第7條及第8條,本條與之指向同一程序,並非另設一套程序。
art-11-2 依利用者指示而公開之資訊如下:①事業所之名稱、所在地、聯絡方式、營業時間及其他關於所在與聯絡之事實資訊。②所提供役務或商品之內容、經營領域及其他關於事業內容之事實資訊。③資格、許可、登記字號及其他公示性表示中,經利用者作為公開對象輸入者。④代表人、負責人及其他承辦人之姓名及職稱中,經利用者作為公開對象輸入者。⑤利用者上傳至本服務之圖像及其他素材中,經利用者指定為公開對象者。⑥基於前各款資訊所製作之生成內容中,經利用者核可公開者。⑦將前各款資訊結構化為機器可讀格式之資料。
art-11-3 下列資訊不予公開:①登入用之識別碼及認證資訊。②帳單地址及其他關於付款與費用之資訊。③詢問及客戶回報之內容。④第2條第1項之資訊中,利用者未作為公開對象輸入者。⑤第2條第4項之資訊。本公司就該等資訊,僅於第3條所定利用目的之範圍內處理。
art-11-4 本條第2項資訊之公開對象如下:①本服務之公開頁面(事業所資訊頁面、文章頁面及排名等呈現頁面)。②本公司所營運之網站中刊載該等資訊者,其清單列於〔要確認:公開先ドメインの一覧〕。③擷取前二款頁面之搜尋引擎、AI 爬蟲及其他自動處理程式。④經由前款取得資訊之 AI 平台及其他第三人。本公司不會逾越②所列範圍主動傳送該等資訊;惟①及②之頁面,依其性質,係置於不特定人及自動處理程式均得擷取之狀態。
art-11-5 已公開之資訊,可能由前項第3款及第4款之第三人複製於其快取、索引、資料集、訓練用資料及其他紀錄之中。本公司與該等第三人間並無指揮監督關係;縱本公司已停止公開,本公司亦無法保證得請求刪除殘留於第三人處之複本,或使 AI 平台停止於其回答中引用。利用者及當事人應於理解此點後,始為公開之指示。
art-11-6 利用者得隨時經由本服務之管理介面,就本條第2項之資訊為更正或撤下。無法經由管理介面為之者,利用者及當事人得向idaeo@idaeo.ai請求更正或撤下。就與本公司無契約關係之事業所相關資訊之異議、更正及刪除程序,規定於第12條。
art-11-7 本公司於受領前項請求後〔要確認:訂正・取下げ請求の受領確認までの期限(営業日数)〕內確認受領,並於〔要確認:訂正・取下げの完了期限〕內處理完畢。撤下時本公司所採取之措施為:①自本公司公開頁面刪除該等資訊。②自 sitemap 及結構化資料中移除。③〔要確認:検索エンジン及び AI クローラーに対する再取得要請の可否及び方法〕。適用台灣個資法第13條期限之請求,優先適用該條之期限。第10條所定當事人權利之行使,無須經由本條程序即得為之。
art-11-8 本公司就利用者指示公開之資訊,其真實性、正確性及即時性,不自行查證。本公司就利用者於該等資訊中所表示之資格、許可及其他要件,是否為利用者所具備,亦不查證。利用者於已公開之資訊不再為事實或變為不正確時,負遲滯無間予以更正或撤下之義務(利用規約(服務條款)第7條及第8條)。受第三人提出更正申請時之處理,準用第12條第4項及第7項。
art-11-9 契約終止時,本公司依第8條第2項刪除利用者之個人資料。已公開內容之處理,區分如下:①事業資訊(關於法人之事實資訊——事業所名稱、所在地、營業項目、役務內容及已公開文章之本文),依利用規約(服務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得繼續刊載。②屬個人資料者(自然人姓名及個人聯絡方式),不在前款繼續刊載授權之範圍內,依本政策刪除,或加工至無從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③前款之處理方法,為刪除、部分遮蔽、置換或其他適當方法;採用何種方法,由本公司依個別情形選擇。④法令定有保存義務者,依該法令。①之繼續刊載與②之處理無法併存時,以②優先。於此情形,原依①得繼續刊載之事業資訊,亦可能隨②之處理一併被刪除。利用者於契約終止之際,得請求撤下。
art-12-1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可能自公開來源取得並呈現與本公司無契約關係之事業所相關資訊。
art-12-2 本公司並未查證該等事業所之資格、許可或登記之有無。所呈現之可見度指標係本公司以自有方法計算之推估值,本公司不保證其正確性。
art-12-3 當事人(事業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呈現、更正或刪除。受理方式為寄送電子郵件至 idaeo@idaeo.ai。
art-12-4 台灣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允許就「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為蒐集或處理,惟附有但書:「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依同條第2項,本公司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該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art-12-5 處理期限及結果通知:本公司於收受請求後 5 個營業日內確認收受,並於 30 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請求人。屬適用台灣個資法第13條期限之請求者,優先適用該條期限。
art-12-6 本公司記錄請求之收受日、請求內容、處理經過及結果,並保存 3 年。
art-12-7 就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權利侵害之申告,亦準用前各項處理。受理窗口為 idaeo@idaeo.ai。本公司得將所受申告內容轉送提供該資訊之人。
art-13-1 本公司得修訂本方針。為重大變更時,本公司於生效日30日前,於本服務上公告其內容及生效日。
art-13-2 就已締結付費契約之利用者,修訂後之本方針自其次一契約更新日起適用。
art-13-3 為因應法令修正之形式性變更,及對利用者無不利益之變更,得不依前二項,自公告時起生效。
art-13-4 版本同步:本方針以日文版為正本。修訂須經①日文版之修訂、②繁體中文版、簡體中文版及英文版之同步翻譯、③四語逐條對帳三個階段,方成立為一個版本。尚未完成同步之語言版本,標示「更新中」。條號、條次及錨點一律以日文版為準,譯本不得增刪或合併條次。
art-14-1 本方針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art-14-2 關於本方針之爭議,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art-14-3 本方針各語言版本之間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方針原始語言版本。日文版以外之語言版本為參考譯本。
art-14-4 本方針未規定之事項,依利用規約(服務條款)及サブスクリプション規約(訂閱條款)之規定。料金相關事項規定於訂閱條款;服務內容、責任限制及終止相關事項規定於服務條款。
art-15-1 附表 1: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告知事項與本方針條項之對照。台灣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告知事項,記載於本方針下列條項:(1) 第1款(非公務機關名稱):第1條第2項。(2) 第2款(蒐集之目的):第3條第1項及第2項。(3) 第3款(個人資料之類別):第2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3條第3項。(4) 第4款(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期間見第8條、地區及對象見第6條第1項及附表 2、方式見第3條第4項、公開之範圍及對象見第11條第2項至第5項。(5) 第5款(當事人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第10條第2項至第6項。(6) 第6款(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第3條第5項。(7) 同法第9條第1項(間接蒐集時應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第2條第3項。
art-15-2 附表 2:移轉對象一覽(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6項所引用)。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或委託其處理之國外第三人、其所在國家、提供之資料及定性如下:(1) 雲端基礎設施:Cloudflare, Inc.(美國)及 Amazon Web Services, Inc.(美國;資料儲存於日本區域)。提供之資料:本服務所處理之個人資料全部。定性:委託(第6條第5項)。(2) 金流代收付:Stripe, Inc.(美國)。提供之資料:承辦人姓名、電子郵件、帳務資訊及付款相關資訊。定性:委託。(3) 郵件發送及客服:Google LLC(美國)。提供之資料:聯絡資訊及詢問內容。定性:委託。(4) 生成式 AI 及其他外部 API:OpenAI, L.L.C.(美國)、Google LLC(美國)及 Anthropic, PBC(美國)。提供之資料:用於產生生成內容之輸入資訊。定性:委託。(5) 經銷商及代理商:位於台灣之本公司代理商及銷售商。提供之資料:第4條第2項所列之使用者資訊。定性:第三人提供及/或委託(第4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